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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纠纷

 01-23 23:16  悬赏 20  发布者:jpJ4704 回答:(0)
甲(男)与乙(女)于05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甲将其名下2套房屋(A和B)转乙名下,并每月支付乙6000元生活费(支付前提是甲工作稳定)。B房屋2010年完成过户,A房屋一直未过户。07年甲经济紧张,乙口头将A房屋借以甲出售以缓解经济压力,甲遂将A房屋直接由其名下过户并出售。05年离婚至今,甲于其朋友公司内工作,无固定职位,每月支付至乙的生活费断断续续,目前已欠缺10万余元。问:1、乙是否可以取回A房屋出售价款,是否可获得05年房价至12年房价差价;2、乙是否可要求甲支付欠缺生活费并要求甲今后按时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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