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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1-02 20:24  悬赏 0  发布者:shardo……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3年2月,中国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1)B公司应于5月份向A公司交付某特种合成金100吨,价格为每吨5000美元DEQ厦门,供A公司先将该合成金加工成半成品。(2)B公司应于10月份向A公司交付用于加工上述半成品的专门设备两台,价格为每台10万美元DEQ厦门。然而,B公司未能在5月份交货,A公司电报要求B公司最迟在6月底前交货。B公司6月份装运出90吨,7月10日船舶抵达厦门港。这时A公司出于经营上的考虑拟解除合同,遂以数量不足为由拒收。B公司提出A公司于6月5日就已经知道数量不足,但一直未提异议,故已丧失拒收的权利。A公司认为B公司的说法有道理,所以收下了货物并开始加工。10月,B公司同样未能按时交付设备,A公司于11月1日电报催促,并表示希望B公司尽快交货。11月16日,设备仍未交付,A公司发信提出解除合同。12月20日,设备抵达,A公司再次表示拒收。B公司称其一直未收到A公司的信,经查,系邮电部门的原因导致。于是,A公司接收了设备。但经检验和调试,设备根本无法用于加工半成品。因此,A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退回设备、半成品和剩余合成金,并要求B公司退回全部货款和赔偿全部损失。B公司同意收回设备,但认为,合成金是合格的,且已被加工成半成品,不能退回。 
试详细分析本案及整个过程中A公司、B公司的说法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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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1-03 15:24
这种情况,尽量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08-11-14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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