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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

江苏-无锡 01-27 14:54  悬赏 30  发布者:xirong……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 我想咨询一些关于非婚生子的问题。A(男)和B(女)在大概五年前曾经同居过一段时间,并且还摆过结婚酒席,但是没有领结婚证。同居大概3个月左右B出轨,两人感情破裂分手。之后B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没有告诉A,而是选择了和另一个男人结婚。直到2011年B的现任老公发现孩子不是他亲生的要求B将孩子交给A抚养。这五年A并不知道孩子的存在,也从未见过孩子。现在的情况就是AB都不想要孩子的抚养权,A的经济条件比B好。请问这样的情况下会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谁的可能性大一点?
要怎么样才能判给女方的希望大一点呢
问题补充:
我是男方的未婚妻 我很无助很绝望 大婚在即却出现这样的事 请大家教教我怎么样才能拯救我的幸福 你的宝贵意见很可能会拯救我的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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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1-27 15:21
女方抚养可能性大些。
追问:

请问为什么呢

回答:

两周岁以上的孩子原则以利于孩子成长原则判决,自孩子出生至今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照顾更利于孩子成长,所以女方抚养的可能性较大。

回复时间: 2012-01-29 16:28
参照以下原则处理       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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