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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该作何解释

 01-29 02:10  悬赏 20  发布者:zvG3918 回答:(0)
针对之前网络上沸沸扬扬的“同命不同价”的拷问,很多法律者提出死亡赔偿金是继续死者生前应尽的赡养义务,抚养义务,因此其数额计算应以当地的生活标准来定,而非是对已逝生命的赔偿。那么若采取是对死者生前义务的继续,如果死者生前没有赡养义务和抚养义务该如何处理呢?比如死者并无需要抚养的老人配偶,孩子又已成年或者死者本身就是需要别人赡养的残疾人。此种情况下该作何解释如何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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