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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计算问题?

辽宁-沈阳 08-08 11:44  悬赏 0  发布者:aqing3……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2年花50万(其中定金1万已付,46万购房款已付,过户后应付余款3万未付)买一有贷款的二手商品房,由于卖方没有还款解贷,造成买方无法过户及办理产权,2014年买方将卖方诉至法院,胜诉并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至今没有执行完毕(卖方没还贷解押,也没支付办证违约金)。当初法院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标的房屋的银行贷款本,息结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5日内办理解除该房屋银行抵押担保手续。二,在解押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的更名过户手续,同时原告给付被告购房余款3万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延迟办证违约金,以购房款47万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损失,自2012年10月1日期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3月24日   在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问题上,原被告产生分歧,被告认为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当初判决时,以47万购房款为本金产生的同期贷款利息(18个月左右)大约43000元左右的利息。原告方则认为,延迟履行期间应该继续以47万购房款为本金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处加倍罚金。但现在法院执行庭支持被告说法。(执行法官建议我申请疑义或再起诉被告)我想问问,在我这个案件当中,法院判决的这个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到底怎么计算?依据是什么?如果按照被告方法计算的话,原告方现在应该怎么办?是申请执行疑仪?还是继续起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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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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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3704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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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08 19:14
可提出执行异议。
回复时间: 2016-08-08 12:09
你好,因有的情况说不够清楚,为便于了解沟通案件情况,慎重起见建议你直接携资料当面咨询,共同研究,为你作出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解答,以免因信息不全、沟通不畅,解答有误。祝维权成功。
回复时间: 2016-08-08 17:23
你好,加倍支付一般是指不按照判决确定日期偿还,超过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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