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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高人指点

北京 01-31 07:46  悬赏 0  发布者:陈广利 给我留言  回答:(4)
1994年,陈春红与柳河村(现已并入中心村)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定承包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陈春红负责出部分设备,买材料,买小型设备及工厂的生产和管理.柳河村负责小型设备借款和提供原材料的资金借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柳河村没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造成资金不到位,有1995年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法院陶新军刑事判决书为正.造成陈春红各项损失13万余元,在承包过程中,中心村仅仅借款5.2万元,投入的资金仅仅能生产32.33吨铸件,工厂承包的经营的总收入10.702万元其中去掉村投资的5.2万元和利润7435元总计59435元也就是说按合同规定村里的投资和利润有不到6万元,其余厂里的设备,款项,产品,利润等等都应当归陈春红所有.然而,在陈春红夫妇被陶新军打成重伤住院期间,在双方没有结算的情况下,中心村伙同柳毛乡政府将属于陈春红的所有设备,库存,利润等等都洗劫一空.1995年陈春红出院后开始了长达17年的维权和诉讼过程,直到含恨而死也没能讨回1分钱.2001年在市人大信访办领导高度重视督促下2003年恒山区法院从新审理了1997年没审理完的这场管事.2004年陈春红拿到了恒山区法院民事判决.法院判中心村付给陈春红产品利润,经济损失,材料款,和借款合计40672.84元,陈春红不服判决,到检察院申诉要求反还陈春红的设备,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抗诉抗诉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合同中裁明有陈春红的设备,庭审中被申诉人也承认为了避免陈春红设备丢失将陈春红设备拉走这一事实.2006年拿到了恒山法院的民抗字3号维护原判抗诉判决书,陈春红不服上诉,2007年拿到了鸡西中院民事裁定书撤消了恒山法院2006年抗诉判决,发到恒山法院重审.被告中心村村长王和因好友原鸡西市公安局常务局长陈##包庇王和内弟陶新军2005年重伤害陈春红一案中被国务院信访办公厅和公安部信访办让陈##下岗一事开始打击报复陈春红,王和在乡政府的会议室组织一百多农民开会变相卖山和森林4万元并喊出口号把钱给法院领导也不给陈春红一分钱,鸡西市中级法院民事庭庭长张德友和法院个别领导在拿到好处后公开制造了2008年恒山法院和2009年鸡西中院两起民事冤假错案(后都被省高院撤消),陈春红不服上访上告,张德友打击报复,指使恒山法院在2010年7月8月下达了两张裁定,撤销恒山法院2004民事判决,并有法官执行并要拘留陈春红,法官走后第2天陈春红死于脑出血.人死后的7个月拿到黑龙江省检察院抗诉到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撤消张德友制造2起的冤案和发回恒山区法院重申的裁定.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得到社会,媒体的支持和法律援助。13586436999   律师费可以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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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1-3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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