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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问题

辽宁-沈阳 08-09 15:25  悬赏 0  发布者:you2us…… 给我留言  回答:(6)
因欠款问题将被告告上法院,与2015年12月24日下达的判决书,对方没有出庭,判我胜诉,然后要求转执行庭,判决书也由法官书写了送达日期:2016年1月18日,生效日期:2016年4月7日,并由判决法官签名,然后转执行庭时,被告知需要公示90个工作日,截至到2016年8月9日,法院也未通知去申请执行,请问下这么办,现在能不能去法院申请执行,具体的执行程序这么操作。而且执行法官很不好沟通,需要巨大的好处费才会执行。
问题补充:
另外我想问下,对方有三个被告,其中两个是夫妻关系,另一个被告为担保人,且都在欠条上签名按了手印,并且对3被告的各一处房产进行了财产保全,现在找不到被告人,这种情况下如果强制执行及拍卖房产,需要多长时间?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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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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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09 20:36
建议与执行庭法官沟通或委托律师协助执行。
回复时间: 2016-08-09 15:29
你好,是判决书需要公告送达吗
追问:

是的,因为对方没有出庭,判决书公告也是90个工作日,所以判决书生效日期是4月份,在4月份的时候审判庭也转执行庭了,执行庭长也有,但被告知需要执行公告,不让提交执行申请,但现在都到了8月份了,执行庭并没有告知要去申请执行,打电话执行庭长态度极其恶劣。唉,没着。

回答:

那说明你还没有进入执行吧

回复时间: 2016-08-09 15:33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追问:

隨律师,您好,一般案件6个月内执结,可到目前为止,执行庭都不接受我们的执行申请啊

回复时间: 2016-08-09 15:38
可以来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6-08-09 15:59
你好!应当可以的,但是要公告送达。
回复时间: 2016-08-09 16:27
应当可以的,但是要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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