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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按份共有房产

湖南-岳阳 08-11 10:23  悬赏 0  发布者:mengch……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告:李云汉 邹为为  
住址:
电话:
被告:李治球
住址:
电话:


事实与理由:  
    原告邹为为与被告李治球于2014年12月26日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离婚。夫妻共有财产为两处房产,岳阳楼区五里牌办五里会,丘(地)501425010,栋号___房号304,建筑面积101.50平方米,归李治球所有,邹为为协助李治球出卖该房屋,所得房款全数用于偿还李治球单方债务(有欠条附后)。岳阳楼区八字门_____,建筑面积271.06平方米,按份共有,共有权人:李云汉90% ,邹为为,李治球;该处房产李云汉和邹为为居住,并未分割。
     根据《物权法》第八章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告李云汉、邹为为(共占有份额95%)决定处置该房产,并告知被告,被告不予答复。根据《物权法》原告所占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有权处置该房产,原告于2016年8月  日出卖该处房产,与买方签订购房合同。2016年8月  日,原告要求李治球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补偿所得房款的5%予被告,被告拒不履行协同过户责任。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协同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问题补充:
这样的诉讼请求合理么  可以这么写起诉书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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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11 10:49
来所面谈
追问:

不在长沙啊在湖南岳阳

回复时间: 2016-08-11 18:33
可以面谈律师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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