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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江苏-泰州 02-01 16:59  悬赏 0  发布者:吾岂无情 给我留言  回答:(1)
遗嘱

立遗嘱人:老王,男,67岁,住************,农民

老刘,女,67岁,住址同上。

由于我们年纪已高,劳动能力已经丧失,故将自己三间瓦房作遗嘱分给自己的儿子。长子王大分给东房,次子王二分给中堂,四子王四分给西房(合山墙合用)。本人目前的一切生活日用物品留作本人使用,年后由王大,王二二人处理,与王四无关。

死后安葬和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王大,王二二人负责,王四我不要他负担任何责任。王大,王二二人所分得房屋及天井地段留给我二老住用,直至双双归天为止。在居住期间,不得借故翻建或拆除,使我们无安身之处。

立此遗嘱时,我们神志清醒,经过再三深思,出于自愿,特立本遗嘱。

本遗嘱不委托遗嘱执行人,不保密。

立遗嘱人:老王(签名及盖章)

                                                     老刘(签名及手印)

****年*月*日

这份遗嘱中所分的房屋是当年村里分给四子的地皮,由王四和老王共建的,由于四子最后结婚,所以跟二老没有分家,户主是老王,后来四子在老刘过世时承担了安葬费用,现在仍在赡养老王,及养老送终。老王深知当年自己犯下的错误,决定重新订立遗嘱将房屋还给四子,这份遗嘱一式三份,王大一份,王二一份,王四一份,王大和王二不愿意将遗嘱交出,现老刘已经不在人世,只有老王还健在,王四和老王可以撤销这份遗嘱重新订立遗嘱用法律手段将房产还给王四吗???(重点1:是老刘已经过世2:王大王二不愿将另外两份遗嘱交出)麻烦请具体回答,谢谢!!(此外,如果重新订立遗嘱,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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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01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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