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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逃跑,未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据是否有效

 02-02 20:28  悬赏 25  发布者:liziyi……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8)
在2010年1月12日借款人向贷款人贷款50万元,担保人为我同事,未写明借期和还款日期,只在借款人签字处有个2010年1月12日。借款人与2010年9月初逃跑了,一直到2012年1月28日贷款人将主债权在保证人不知的情况下转让给他人,他人才说要这个钱,这个借据是个格式化借据,约定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在借据的最下面有一行手写的字,同意长期使用到2012年1月12日下面是贷款人签字。
像这种情况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问题补充:
这个格式化借据是有一个借期的,只是他空在那里没有填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是不是说从2010年9月借款人逃跑开始就可以计算他的文诉讼期限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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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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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2年02月03日 09时43分
你好,要具体分析,添加部分可能无效。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02 20:23
未写明还款日期,表示可以随时要回。
回复时间: 2012-02-02 20:30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2-02 20:53
未写明还款日期,表示可以随时要回。
回复时间: 2012-02-02 21:33
为过保证期限,当然有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2-03 04:56
没写明日期的话,随时可以主张。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52453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2-03 09:58
有效,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12-02-03 20:02
未写明还款日期,表示可以随时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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