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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担保人相关问题
河北-唐山 08-12 18:39 悬赏 0 发布者:公正之剑11…… 给我留言 回答:(18) 婚姻存续期间,担保人对外担保,被起诉前离婚,签订离婚协议(协议里明确所有钱款,房产归妻子,债务归自己),是否能追加担保人妻子为第三人(被告)或者如何去做?现在担保人身上没有任何钱款,房产。财产全部在妻子身上,法院却不给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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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2 19:47
你好!
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其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属于担保人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一人一半,担保人净身出户,将自己应得财产赠与其妻子,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情况。你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1、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其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属于担保人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离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一人一半,担保人净身出户,将自己应得财产赠与其妻子,属于非法转移财产的情况。你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没看懂,不是共同债务?但是他的财产都给了妻子,债务归自己。协议我看到了写的很明白。
回答:
你好!
1、最高人民发院的大夫的意思是,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换句话说就是离婚以后该与妻子无关。
2、离婚协议将其所有财产都给了妻子,你不能叫他妻子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3、将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全部给了妻子,属于合同法律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对大我人造成侵害的情形,你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该无偿转让行为。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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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2 19:52
离婚协议无法对抗债权人,但保证之债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只能执行保证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份额。
-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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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3 12:27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婚姻存续期间,担保人对外担保。这是最基本的前提,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排除是否知情的情况,大前提是成立的,可以走下一步骤。定性没有问题的。
二,关于追加的关键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因此,若将担保人的担保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其配偶则显示公平,故应认定为担保人的个人债务,法院不宜追加担保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我的意见是如果你想追加到位的,必须出具证据证明知情,担保人担保后享受了利益并用于家庭生活的,这样子才可以的。举证难度较大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一,婚姻存续期间,担保人对外担保。这是最基本的前提,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排除是否知情的情况,大前提是成立的,可以走下一步骤。定性没有问题的。
二,关于追加的关键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家庭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
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有明确的界限,其范围和偿还方式都有明确区别。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
因此,若将担保人的担保之债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其配偶则显示公平,故应认定为担保人的个人债务,法院不宜追加担保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我的意见是如果你想追加到位的,必须出具证据证明知情,担保人担保后享受了利益并用于家庭生活的,这样子才可以的。举证难度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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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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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6 11:23
哦 可以找我解决的。
- [上海-徐汇区]
- 颜培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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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2 19:10
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河北-唐山]
- 姚志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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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2 19:52
不属于共同债务
- [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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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2 20:50
1、不能追加妻子为被告;2、如果房产还没有过户还在他们夫妻名下,马上申请法院查封他们的房产;3、如果查封了他们的房产,判决下达,法院是可以执行拍卖的;4、他们如果提起保全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会被法院驳回的,因为他们的离婚协议只对他们有效,对债权人对法院没有法律效力。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追问:
他们房子 目前在其 妻子名下,可以查封,或保全么?他们已经离婚,并且签订了钱,房子都归妻子的 协议。
回答:
1、可以查封,马上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2、他们的离婚协议只对他们之间有效,对债权人对法院没有法律效力。马上申请查封保全。3,你们应该不知道他们的离婚协议,知道也是不知道的(O(∩_∩)O哈哈~明白)。
- [青海-西宁]
- 凌爱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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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2 22:38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关于是否能够追加妻子为担保人,很明确告诉您是不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借款和担保是不同的性质。如果属于债务人借款的,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要求其妻子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为担保,是绝对不可以将其妻子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最后,建议您还是积极寻找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产,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虽然您知道其妻子名下有财产,是不能执行其妻子财产的。中肯建议,还望您慎重考虑。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首先,关于是否能够追加妻子为担保人,很明确告诉您是不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借款和担保是不同的性质。如果属于债务人借款的,可以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之规定,要求其妻子承担责任,但是本案为担保,是绝对不可以将其妻子追加为被告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的。
最后,建议您还是积极寻找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财产,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虽然您知道其妻子名下有财产,是不能执行其妻子财产的。中肯建议,还望您慎重考虑。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 [辽宁-大连]
- 张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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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13 08:27
担保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江苏-南京]
- 郭海滨律师
- 58360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3 10:40
担保是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3 12:40
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执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内部约定夫妻财产对外无效
- [湖北-武汉]
- 江秀琴律师
- 11806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3 19:53
对外担保形成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追加。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3 22:17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内容无效
- [广东-深圳]
- 雷衍祥律师
- 1041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4 10:10
这种情况在申请追加担保人妻子为被告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同意追加。
- [广西-桂林]
- 曾令栋律师
- 21016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5 01:50
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 71400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5 09:09
你好
1、对于担保债务,夫妻一方对外的担保债务,对夫妻另一方没有连带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是一方的对外担保债务,因此法院不会追究夫妻另一方的;
2、担保人离婚协议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属于非法转移离婚财产的行为,可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撤销期限为自知道之日1年内;
3、可依法要求担保人在离婚财产的一半范围内和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经研究答复如下: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对于担保债务,夫妻一方对外的担保债务,对夫妻另一方没有连带责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是一方的对外担保债务,因此法院不会追究夫妻另一方的;
2、担保人离婚协议故意将自己财产无偿转让给另一方,属于非法转移离婚财产的行为,可依法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撤销期限为自知道之日1年内;
3、可依法要求担保人在离婚财产的一半范围内和其他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经研究答复如下: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 [浙江-杭州]
- 刘勇军律师
- 3901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5 09:10
担保产生的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得将夫妻另一方列为第三人,但你可以向法院提起另一个撤销之诉,(如果房产已经过户至妻子名下),认为其二人之间的财产约定无效,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待撤销之后,你便可申请强制执行。
追问:
非常感谢。
回答:
如果满意,烦请选为最佳答案,这将是对我最好的肯定,谢谢。
- [宁夏-银川]
- 刘海琴律师
- 16169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5 10:31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其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属于担保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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