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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通 房屋拆迁

江苏-南通 02-04 15:23  悬赏 0  发布者:139494…… 给我留言  回答:(1)
农村房屋组织拆迁,90年代初由于子女结婚不够住,另建新房,但当时的条件是拆除部分老房子才能盖新房,即要求减少老房子的面积才能盖新房,当时在子女的房屋产权证上标识了老房子应拆除的面积,但在老房子的产权证上并未标识,而且老房子也并未做任何拆除,现在老房子面临拆迁,拆迁处以此条件要求从老房子的面积中扣除当时的一部分面积,这样符合相关规定么?当时子女结婚建新房时要求拆除部分老房子才可以盖的做法合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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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04 19:05
  感觉让拆除老房的一部分才肯批准建新房是个土政策。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建议让拆迁部门拿出法律依据,如无法律依据即可要求按老房实际面积补偿。建议聘请律师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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