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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应该吗?

黑龙江-哈尔滨 08-15 04:36  悬赏 0  发布者:applea…… 给我留言  回答:(2)
乙方向甲方购买场地所花23万多,两年没买成,乙方不愿购买,向甲方索要欠款,甲方曾归还乙方一小部分欠款,余下欠款甲方暂时无力偿还,乙方告甲方诈骗未果,公安局留有记录。乙方要求甲方偿还本金23万加上2年2分利息共计40万,并要求甲方儿子一起偿还,并签下40万元的欠据,让甲方儿子签字,乙方有字据。如今甲方的儿子已为甲方偿还20多万的高额利息,甲方的儿子每天都向乙方支付200多元的利息,乙方开始2年不写收条,甲方儿子留有录音,今年开始写收条。请问甲方的儿子怎样才能不支付高额费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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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799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8-15 07:50
你好,利息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高于四倍的部分利息无效
回复时间: 2016-08-15 08:13
你好,根据《合同法》之规定,借款关系一旦形成,除非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否则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此时的还款人仅能确定为订立合同时的借款人。

因此,父债子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是,在父亲死亡的情况下,此时发生遗产继承,如子女继承了父亲的财产,则要同样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还款以实际继承的遗产数额为限。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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