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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纠纷案件

湖南-永州 02-08 10:16  悬赏 0  发布者:lxmcru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07年元月购买一商铺,并同时与开发商定立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年租金按购房总价的9%支付,并计算出每月具体租金额与每年的租金额。前三年租金合计也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并直接抵作购房款,后两年支付给出租人(即购房人)。其余房款直接交了现金,并于2007年元月开具了购商铺的税务发票金额是47700多元。而我实际支付的是51000元,当时开发商说:“是为了让你们少交点办理房产证款才少写购房款的。至于真实付款额我们有记录,你看租赁合同也是按实际付款额计算的。”的确他们是按实际付款额51000元计算租金的(租赁合同上写了具体计算出来的租金额),所以我也就听信了他们的话。到了2011年下半年开发商(同时也是承租商)支付给最后两年的租金给我的时候,他们却少付给我1800多元。从他们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的理由是:以前的租赁合同计算有误,导致他们不仅多计算了租金,而且少收了我的购房款。扣下的钱是为了补齐这部分钱。
   我能要回这1800多元钱吗?
问题补充:
刘律师:你好!
    我这1800多元是这样计算的:最后两年的房租(按合同是应支付给我的)51000*0.09*2=9180元,扣除办理土地证费用933元(房产证是2009年1月份另交给开发商3149.3元现金办理的,并于当日领到了房产证)、房屋维修基金522元、2011年7月8日支付给我5876元后,得1849元。
    而开发商是怎么算的,我推算不出来,他们的财务人员说他们不清楚。
    刘律师,你看还有问题需要补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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