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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蔓莉化妆品有限公司结伴自助游之免责声明无效

广东-广州 02-10 11:16  悬赏 0  发布者:ml9692…… 给我留言  回答:(1)
 目前的户外运动还没有专门法律规定。结伴出游中受到人身损害而引发纠纷,都是按照民法通则若干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处理。领队的所谓“免责声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第一、组织者所做的免责声明是单方意思表示,依法不对活动参与者产生法律效力。显而易见,免责声明是活动组织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做的单方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根据法理精神,平等的民事主体不能将自己的意思表示强加给另一民事主体的原理,单方的意思表示不能约束作出意思表示以外的人,此免责声明对活动参与者没有约束力。
  第二、活动组织者与活动参加者签定的部分免责协议无效。在实践中,有些活动组织者意识到前边提到的那个问题,于是就单独和活动参加者签定免责协议,以免除自己对参加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活动的组织者与参加者签定的上述免责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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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10 14:38
你好,请你列明你的问题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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