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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调动期间,扣全额工资,不交纳五金,学校这样做对吗?

新疆 02-13 12:33  悬赏 20  发布者:cjm000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于2004年7月以大学毕业生的身份来到原A中学任教。在2005年参加了教师招聘考试,成为正式教师。2006年8月因要成家,向A中学校长申请借调至同县不同地的B中学(因为借调只是双方校长同意,并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故我的工资及其他均由A中学发放及缴纳)。另我丈夫是B中学的教师。
2008年我与丈夫有了一次难得的共同调入上级市直单位工作的机会,故我们向当时所在单位B中学申请调动。因我的工资档案等所有关系仍属A中学,B中不接受我的调动请求,批准了我丈夫的请调申请。我便向A中学递了请调报告,校长给予批准。后来因上级市商调函发放时间晚了(9月,已开学)致使我们几经波折未能办理正式的调动手续。因新单位急缺人手,答应宽限我们办理调动手续的时间,但前提是我们必须在新单位上班。所以B中学自2008年8月开始停发我丈夫的全部工资。我因休产假于2009年3月开始在新单位上班,A中学于2009年4月开始停发我的全部工资及扣除五金。
2009年因新疆发生“7.5”事件我们所在县停办调动手续。2010年我们以前的商调函早已过期,新学校又为我们申请了调动。但这次调动申请从2010年7月的面试开始,一直到2011年5月中旬新的商调函才拿到。在我到新单位上班期间,我就A中学扣发全额工资及不缴纳五金的事找过校长,但学校说因我不在岗需用我的工资聘用其他教师。其实,这两所学校各科教师均有储备。
因为我们的调动手续迟迟未办理下来,新学校考虑到我们家庭困难,在财力不富裕的情况下于2009年4月开始给我们发放基本生活费800元/月,寒暑假无工资。
今年8月我去办理调动手续时,A中学拿出2011年8月左右县教育局的一份关于对在编不在岗教师处理文件及2009年3月B中学给A中学发的关于我的旷工处理意见。告诉我,这样的处理理由很充分。
我知道,不管我们的情况多么特殊,在编不在岗这一事实对原单位利益都是有损的,所以扣除部分工资也是应该的。但事实是由于我们的在编不在岗,学校非但没有任何损失,反倒是得到了一份额外的收入。自2009年4月至2011年8月这28个月中,A中学将我的工资,应缴纳的五金,期间补发的工资,两次第十三月工资及烤火费等等近十万元全部扣在学校账户上。更为可笑的是,今年8月我居然在财务室看到,在向上级部门申请的安保费200元中还有我的名字,而其他我没有看到的还有什么就不知道了。另外我丈夫从2008年8月至2011年8月共36个月中,B中学除给他缴纳五金以外,其余的十余万元钱也全部充进学校账户。,
今年我去办理调动手续时,这28月五金中的个人及财政补助部分全部由我个人补缴共计10544元。其中住房公积金在学校的账户中显示交到了2009年11月,可在我的个人账户中显示只交到2009年6月。至于怎么回事,没交钱哪来的帐?钱到哪里去了?我没法弄清,只好自己补。
请问能否在调动工作期间接口相关部门的文件扣除全额工资,尤其是社保也全部扣除!A中学、B中学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这种做法是否有套空饷之嫌,我们应该怎么办呢?无助的我们请求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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