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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继承

江苏-苏州 01-24 11:24  悬赏 5  发布者:焦急人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姑姑离婚后与新姑父再婚,新姑父家父亲过世多年,只有母亲一人(精神病人)要赡养。另有2个兄弟(其中一个被人家招了女婿)2个姐妹,均已成家。 于是,我姑父姑姑与另外一兄长夫妻签订了协议,由我姑父姑姑将其母亲赡养送终并承担丧葬费,则原先在其母亲名下的宅基地上的三间房,如遇拆迁则地皮归姑姑姑父所有,其兄长一家只拿拆迁安置费的三分之二。另外三个兄弟姐妹也在协议上以见证人身份签字。后我姑姑姑父将其老母养老送终,不久姑父也精神分裂自杀是。现老屋要拆迁,姑父的兄长不愿按协议拆迁了。请教律师,之前协议内容可以申请法院确认吗?原告 被告应列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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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1-24 11:34
答;该协议无效;按照法定继承,你姑父的兄长未尽赡养义务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产。
回复时间: 2010-01-24 11:43
具体面谈吧。苏州李旭律师13706200617
回复时间: 2010-01-24 15:44
分家析产诉讼,以你新姑父的其他兄弟姐妹为被告,你姑作原告。
回复时间: 2010-01-30 15:53
您好!建议带好相关材料到苏州市人民路1102号(苏州市公安局对面)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找孙律师面谈,面谈能把问题讲得更清楚,律师的解答更有针对性,孙律师电话:1391403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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