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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
河南-南阳 01-24 22:04 悬赏 0 发布者:廖敬克 给我留言 回答:(1) 尊敬的南阳市领导:我向您反映我在人民法院所亲身经历的事,
事情经过:我是太平洋寿险的业务员廖敬克,2007年3月27日,我和我的客户到太平洋财险因车险理赔,公司理赔经理武学创在手续完全齐全的情况下,百般刁难,拒绝理赔,然后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后在建西派出所调解无果。发生这个事情之后太平洋财险公司第二天就对车险进行了理赔,发生这个事情之后第二天他进行住院。后来在法院得知他在南阳卫校附院住院三天,在郑州市职工医院住院三十四天,共花费医疗费三千多元,太平洋财险公司给了报销。
2007年月12月太平洋财险公司以公司取得了武学创的追偿权对我进行了起诉,在七里园法庭开了三次庭,在法庭要驳回时公司撤诉。主审官是康宏,可以证明。
2008年12月武学创以个人名义起诉到梅溪法庭,其实武学创本人根本不知道此事,所有的事都是太平洋财险公司的代理律师余德明一手亲自操作的,法院的案历可以证明。开了三次庭,判决我赔偿五千七百多。我不服上诉南阳中院,维持原判。
今天我主要反映以下的问题:
一:是卧龙区法院副院长赵青来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理由如下。
一是我到梅溪法庭领一审判决书时,主审判长邹建士及案件受理人许阁法官说这个案件是院领导定的,并拿出他们合议庭的意见让我看,大致意思是驳回武学创的起诉,我要抄他们不许,但说这个会保存好,免得有后疑症,并说还保有某领导的意见,领导的意见没让我看,稿纸上的字为证,我的代理律师也看了,也可作证,他们反复说你不服抓紧上诉,领导的意志不能违背。本来主审是李鹏,他回避了。
二:在二审时,武学创请了二个律师,第一律师 因无准备说话太不着边际,只进行了一半被法庭 中止。第二律师余德明只说了一句“:这个案件结果是在一审时是我和太平洋财险公司乔总及卧龙法院赵院长我们三人定的,” 我当时就申请法庭把这句话记录在案,二审主办法官陈德林和民二庭主任陈监可以作证,
三是在二审期间,我找到赵青来副院长,他坚决不承认这事,声称是诬陷,说想到哪告都行,说案件我不把关谁把关,和乔总熟又怎么了。
其实二审时我的胜诉面比较大的,理由有以下如下,一是武学创的起诉的诉讼时效超过了一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例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这一规定明确阐明医疗费的赔偿,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住院单据,法院才能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主张,因此,当事人受伤住院,注意保管好医药费住院费单据、病历、诊断证明,及一日用药明细条等单据。一审时我强烈申请他提供住院历,一日清单,他都没有,只有几张发票,因为他是太平洋财险公司理赔部经理,在理赔方面是专家级,由此断定所谓的住院明显是假的。哪怕提供一张他住院的一日清单或者病历我也认了,在二审期间,他只提供在郑州的病历复印件只有三张,上面写的各项都是正常,仍没有一张一日清单,本来非常小 非常清晰的一件事,其判诀过程长达二年半之久,而我还是被告,我还非常主动,这里面的人为因素太多了,三是,在二审结束时,主办法官陈德林又说这是合议的意见,还是领导的意见。他也做不了主。
因此我恳请在为民办事的市长信箱中为我这样的弱势群体声张一下正义,一是公开赵青来副院长给梅溪法庭下的字条,法院是正义的化身,按法律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法律一个公正。二是二审是终审判决,即使我受到不公平待遇,只要对方能提供哪怕一张一日住院清单及住院的病历,我也认了。三是我申请对我的这个案件重新审定,要求武学创本提供二次住院的真实病历原件,一审和二审都没提供。不能所有的错都是我的,但不知如何办?个人是斗不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关系的。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才想到了市长信箱。以上内容我以我二十年的党龄保证我所说的一切都真实,毕竟我在军队里面受了二十年的教育,知法懂法更知道守法。如不实愿承担任何后果。廖敬克,联系电话:13598210004
事情经过:我是太平洋寿险的业务员廖敬克,2007年3月27日,我和我的客户到太平洋财险因车险理赔,公司理赔经理武学创在手续完全齐全的情况下,百般刁难,拒绝理赔,然后发生争吵,发生肢体冲突,后在建西派出所调解无果。发生这个事情之后太平洋财险公司第二天就对车险进行了理赔,发生这个事情之后第二天他进行住院。后来在法院得知他在南阳卫校附院住院三天,在郑州市职工医院住院三十四天,共花费医疗费三千多元,太平洋财险公司给了报销。
2007年月12月太平洋财险公司以公司取得了武学创的追偿权对我进行了起诉,在七里园法庭开了三次庭,在法庭要驳回时公司撤诉。主审官是康宏,可以证明。
2008年12月武学创以个人名义起诉到梅溪法庭,其实武学创本人根本不知道此事,所有的事都是太平洋财险公司的代理律师余德明一手亲自操作的,法院的案历可以证明。开了三次庭,判决我赔偿五千七百多。我不服上诉南阳中院,维持原判。
今天我主要反映以下的问题:
一:是卧龙区法院副院长赵青来存在暗箱操作嫌疑,理由如下。
一是我到梅溪法庭领一审判决书时,主审判长邹建士及案件受理人许阁法官说这个案件是院领导定的,并拿出他们合议庭的意见让我看,大致意思是驳回武学创的起诉,我要抄他们不许,但说这个会保存好,免得有后疑症,并说还保有某领导的意见,领导的意见没让我看,稿纸上的字为证,我的代理律师也看了,也可作证,他们反复说你不服抓紧上诉,领导的意志不能违背。本来主审是李鹏,他回避了。
二:在二审时,武学创请了二个律师,第一律师 因无准备说话太不着边际,只进行了一半被法庭 中止。第二律师余德明只说了一句“:这个案件结果是在一审时是我和太平洋财险公司乔总及卧龙法院赵院长我们三人定的,” 我当时就申请法庭把这句话记录在案,二审主办法官陈德林和民二庭主任陈监可以作证,
三是在二审期间,我找到赵青来副院长,他坚决不承认这事,声称是诬陷,说想到哪告都行,说案件我不把关谁把关,和乔总熟又怎么了。
其实二审时我的胜诉面比较大的,理由有以下如下,一是武学创的起诉的诉讼时效超过了一年,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据,结合病例和诊断等相关证据确定。这一规定明确阐明医疗费的赔偿,当事人必须向法院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及医疗费住院单据,法院才能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的主张,因此,当事人受伤住院,注意保管好医药费住院费单据、病历、诊断证明,及一日用药明细条等单据。一审时我强烈申请他提供住院历,一日清单,他都没有,只有几张发票,因为他是太平洋财险公司理赔部经理,在理赔方面是专家级,由此断定所谓的住院明显是假的。哪怕提供一张他住院的一日清单或者病历我也认了,在二审期间,他只提供在郑州的病历复印件只有三张,上面写的各项都是正常,仍没有一张一日清单,本来非常小 非常清晰的一件事,其判诀过程长达二年半之久,而我还是被告,我还非常主动,这里面的人为因素太多了,三是,在二审结束时,主办法官陈德林又说这是合议的意见,还是领导的意见。他也做不了主。
因此我恳请在为民办事的市长信箱中为我这样的弱势群体声张一下正义,一是公开赵青来副院长给梅溪法庭下的字条,法院是正义的化身,按法律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法律一个公正。二是二审是终审判决,即使我受到不公平待遇,只要对方能提供哪怕一张一日住院清单及住院的病历,我也认了。三是我申请对我的这个案件重新审定,要求武学创本提供二次住院的真实病历原件,一审和二审都没提供。不能所有的错都是我的,但不知如何办?个人是斗不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关系的。我实在是没办法了,才想到了市长信箱。以上内容我以我二十年的党龄保证我所说的一切都真实,毕竟我在军队里面受了二十年的教育,知法懂法更知道守法。如不实愿承担任何后果。廖敬克,联系电话:1359821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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