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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错误监视居住国家该不该赔偿?

四川 08-23 08:58  悬赏 0  发布者:周爱国64 给我留言  回答:(2)
2014年4月16日,顺庆公安分局在毫无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办案警察利用骗供诱,伪造证据,将董志城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2日因改变强制措施释放,羁押211天,2014年11月13日向四川省检察院申诉,2015年1月4日顺庆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2016年6月16日,向顺庆区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检察院决定立案办理,2016年8月18日顺庆区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赔偿董志城人身自由金51125.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2014年11月12日,检察院经过二次退侦,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应该按《刑诉法》171条规定,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违法将案件退回顺庆区公安分局改变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半年。检察院只赔偿羁押211天,不赔偿违法错误监视居住的自由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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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23 09:01
这是可以要求按照过错进行赔偿的
追问:

如果对于一个无罪的人监视居住,明显是侵犯人的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排除呀,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这又怎么理解,谢谢你的帮助。

回复时间: 2016-08-23 09:03
你好,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国家对错误监视居住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追问:

如果对于一个无罪的人监视居住,明显是侵犯人的人身自由,国家赔偿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也没有排除呀,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这又怎么理解,谢谢你的帮助。

回答: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监视居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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