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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
重庆-渝中 01-25 17:25 悬赏 0 发布者:豆豆3 给我留言 回答:(3) 如果经公证的委托书或是过户资料有造假,但都已过户到我名下,我也有相关的原房主的购房发票原件,及大修基金发票原件及查询卡,目前我已将房屋装修入住(购买的是清水二手房)。如果原房主经法院向我要求退房屋,我是否能以上述发票等证明,而且我本人过户时也无法确认委托公证书及相关的过户资料是否有效,因为我本人认为能过户那资料应是相关机关认定的有效的,这样法院是维护原房主(如原房主的确未委托任何人卖房)还是维护我的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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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1-25 17:31
你可以持相关证据主张所有权!
作为长期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的重庆专业律师、房地产硕士,如果您需要,我们最好当面为您解决问题!电话 13709422601 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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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太原]
- 朱君秀律师
- 701842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1-25 17:38
答:如果提供假材料办理了过户,原房屋所有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起异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变更登记并赔偿损失;如果属于公证机关的错误,则可以向公证机关追偿。
- [重庆-江北]
- 张宰宇律师
- 73695积分
回复时间: 2010-01-26 06:43
如果委托书和过户资料造假与你无关。法院会维护你的所有权。《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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