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邗江区政府不履行扬州中院的行政判决咋办

江苏 08-23 23:14  悬赏 0  发布者:扬州史兆琴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申请执行人)史兆琴诉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拆迁管理一案经过扬州仪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要求邗江区人民政府对原告史兆琴18.5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政府以通知函的形式对申请执行人史兆琴补偿了7850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史兆琴不服,又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扬州市中院、江苏省高院都判决以7850元作为对18.54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补偿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判决邗江区人民政府对史兆琴按当时的拆迁政策重新进行补偿安置,第二次的诉讼的法律文书生效超过三个月了,邗江区人民政府就是不作为。申请执行人应该怎么办?请教各位专家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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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24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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