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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公安局侵犯我合法权益,二十年无人管!

海南-海口 08-24 10:58  悬赏 0  发布者:邵文峰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诉书
 
国家信访局:
本人于1996年6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违法辞退,现就中共海口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给予邵文峰同志辞退的决定》(海公委发【1996】061号)(以下简称《辞职决定》)违反程序及实体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事,特向贵局提出申诉:
一、《辞退决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不能辞退的情形”的规定。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1995年7月18日生效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的规定,公务员患有严重疾病的,不得辞退,此为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是按照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四条,在公务员患病治疗期间,行政机关也不得辞退。然而,本人于1993年下半年,因医院检查发现脾大,一直处在治疗期间,海口市公安局却未经调查且于1996年6月24日作出《辞职决定》,严重违反了《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二、《辞退决定》违反了法定审批程序。
根据1995年7月18日生效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辞退国家公务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二)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三)任免机关审批。做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国家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然而,海口市公安局并未严格按照前述法律规定履行行政审批程序,仅仅以一纸党委决定代替行政通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
三、海口市公安局违法辞退公务员,未给予任何生活保障。
     根据1995年7月18日生效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被辞退的国家公务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者按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然而,海口市公安局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辞退本人后,未给予本人任何经济补偿或是生活保障,致使本人从一个有着二十年党龄的国家公务员、军转干部,瞬间沦为无收入、无党籍、无保险、无房产、无存款的社会边缘人。海口市公安局的违法辞退决定,不仅严重违法,也严重违背了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人道精神,剥夺了本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民生为本,可是,民为何物?
四、海口市公安局拒不移交人事档案,行为严重失职。
 根据1995年7月18日生效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公务员辞职离开国家行政机关和被辞退,其人事档案由所在单位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本人系山东人,大学专科学历,1974年12月入伍,1976年3月随部队调防来海南,1977年入党,1978年提干,历任连队文书、坦克兵车长、排长、团政治处及军区政治部干事等职务,在部队服役期间,先后在全国各类报刊杂志发表过文章586篇,为此荣立过三等功一次,嘉奖十一次,后专业至地方工作,1989年进入海口市公安局交警作宣传工作,1993年调振东分局(现美兰分局)政工科,然而1996年10月4日,在本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局政工科在例会上,突然宣布海口市公安局党委的辞退决定。差不多同时,本人被告知,本人的党籍、军籍档案全部遗失,人事档案至今还在海口市公安局人事干部科,这么多年以来,本人一直奔走海南各级行政机关,申诉、信访,却毫无结果。
综上,海口市公安局党委违法作出辞退决定,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人特向贵局提出申诉,恳请贵局:
一、依职权依法撤销中共海口市公安局委员会的辞退决定;
二、依法责令海口市公安局公开违法辞退本人的内部批准文件,并提供其违法辞退本人的事实理由所依据的相关证据(考勤表等);
三、依法责令海口市公安局对违法辞退本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包括参照公务员标准享有医疗、住房等待遇,补缴1996年7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工资等。
 
 
                              申诉人:邵文峰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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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24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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