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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高律师,我是幼儿园园长,我园两个多月前,在放学时还剩三个孩子

黑龙江-双鸭山 08-24 18:54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你好高律师,我是幼儿园园长,我园两个多月前,在放学时还剩三个孩子,值班老师让她们收拾桌面玩具,中间是个男孩,他右边的小女孩伸手告诉他玩具放错了,那个男孩就拍了一下女孩的手,女孩就想回一下,男孩往后一退,压在了左边女孩的身上,没想到骨折手术了,出事时我带着孩子拍的片,后来我给拿了五千。现在拆钢钉了,受伤家长一共要三万。我想咨询一下,我园应该承担多少责任。这件事怎么处理妥当,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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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24 20:03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8-24 19:16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追问:

幼儿园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追问:

幼儿园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回复时间: 2016-08-24 21:54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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