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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6-08-12 15:10 父母户籍湖北黄冈(父亲已过世)

湖北-黄冈 08-25 13:03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2016-08-12 15:10
父母户籍湖北黄冈(父亲已过世)。我是独女,我的户口多年前已从湖北迁出转入上海,我已婚并育有子女。两个问题:
1.我母亲个人名下有三套房产(两套在湖北黄冈,一套在上海),因她现在身患癌症,考虑到将来的继承问题,而我的户口已迁出,是否需要公证我与母亲的亲属关系?或者直接立一份遗嘱公证即可?上海这边是不是也要办一份公证?总之一点就是将来让我能顺利继承。
2.将来继承到的遗产,是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变成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我和丈夫关系并不好,有无方法让这笔遗产只归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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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25 13:10
您好!建议订立一份遗嘱,做个公证。
1,遗嘱明确给一方,视为一方所有。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未明确给谁。为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回复时间: 2016-08-25 14:13
您好!建议您母亲制定一份遗嘱,做一个公证。约定您是唯一继承人。您老公就没有权利以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财产。
回复时间: 2016-08-25 15:52
你好,建议拟定遗嘱并公证。
回复时间: 2016-08-25 16:03
直接立遗嘱将房产赠与给你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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