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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确定的最后履行期是周末,可不可以顺延至周一

广东-深圳 02-17 11:20  悬赏 10  发布者:hjszha……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与原告于12月2日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也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指定我15日内支付原告30万货款,但12月17日是周末,我没有上班,到12月19日也即周一我才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却以我违约为由申请执行原判决,我现在提了执行异议,但法官不太认可,希望哪位高人给我一个这方面的案例,我好说服法官,谢谢!
问题补充:
本案所依据的民事调解书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在合法自愿的原则下,由人民法院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对当事人合意进行确认,其中的付款期限也同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确认,故其应属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里的其它法律文书就包括了调解书,而这一规定明确对付款期限采用了“期间”的表述,这就说明付款期限也是属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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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2-17 13:15
阁下,请将和解协议给律师审查,方能确定你是否构成违约。以上建议供参考,祝一切顺利!
回复时间: 2012-02-17 14:25
指定15日内是指自然日。
追问:

调解书指定的15日是自然日,有法律依据吗?根据民诉法232条及高院法函[1992]58号 规定,调解书属于其他法律文书,且其中的15日应为法院指定期间,根据民诉法75条规定,期间遇节假日是可以顺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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