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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私人挪用合作设备的问题

福建-福州 02-20 18:57  悬赏 0  发布者:subing……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去年与人合作一个工程,购买了四套设备,由于工程量少,只使用其中的两台,剩余的一台寄回家中使用,且寄回去两个月,对方已知晓此事,现在结款项,对方以我们私自挪用物品为由,扣三万块款项,可是市场上租用该设备一个月是两千块,去年使用时间还不足半年。合同上并无此类的约定。请问这样的扣款合理么,如果不合理,那我们签订的欠款单是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呢。求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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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0 21:29
具有法律效力
追问:

那样的比市场价高出许多的扣款也合理么

回答:

按照合约办

回复时间: 2012-02-20 23:35
要有证据证明对方知晓此事,具体可联系确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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