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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么不同?

北京-海淀区 08-27 19:12  悬赏 0  发布者:sfjdsf…… 给我留言  回答:(6)
民事诉讼中有几种特殊情况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同时民法中有“高度盖然性”法律规定之举证责任在原告证明达到一定的高度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身上。请问,两者举证责任倒置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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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8-27 19:17
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
回复时间: 2016-08-27 19:16
需要结合案情分析?
回复时间: 2016-08-27 19:17
谁主张谁举证,这是诉讼中的举证义务常态;
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关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义务的特殊情形,与谁主张谁举证相反。
而高度的盖然性,是诉讼过程中举证所需要达到的最低标准,这样才有可能拿到对你有利的判决。
所以不同就是:一个是举证责任的负担问题;一个是举证所要达到的程度问题。
追问:

我非常喜欢你的回答,详细富有人性味,是一个很负责任的回答,多谢!在一起机动车和自行车相撞的交通事故案子中,机动车方是否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即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如果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话,就高度盖然性来说,自行车一方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已认定)、当时受伤部位的笔录和事后去医院检查的部位一致等,是否已达到了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应该按照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来审判?请回答,谢谢!

回答:

总结一下,你目前纠结的是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建议报警,由警方出具事故认定书。有了对你方有利的事故认定书,起诉才对你比较有利。所以你现在就谈高度盖然性,为时过早。

追问:

交通事故认定书已认定了事故的责任,我强调一遍,事故责任已经认定,对方全责。根据一些案例,比如,在全国有影响的彭宇案和许云鹤案,只要认定双方是否发生碰撞,也就认定了因果关系,无需原告再单独举证。您怎么看?现在必须谈高度盖然性,已经处在这个阶段了!

回答:

对方全责,你就起诉吧,有事故认定书,那么事故发生经过和责任划分问题就解决了,只要不在法庭上说混话,法院基本都采纳事故认定书。
有事故认定书,就已经达到了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高度盖然性标准,因为高度盖然性说白了就是“很有可能”,而这个标准通常在没有直接的、关键性的证据时,用多个间接证据相互印证,认定案件事实时才采用的不得已的一种认定标准。

追问:

您的回答对我帮助很大,您是一位好律师!谢谢!彭宇案和许云鹤案都是无法认定事故事实和责任,但当时都去医院诊断了;而我的案子可以认定事故事实和责任,但当时没有去医院诊断,它们是否同属于一个法理?我再进一步阐明一下,当时没有去医院,但现在可以认定碰撞事实和责任,是否也和彭宇案和许云鹤案那样,认定了碰撞事实也就认定了因果关系,无需原告再单独举证证明损伤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回答:

我经办过一个类似的交通事故案件,受害人2天以后才查出来骨折,被告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后来我用汽车碰撞的角度、高度与受害人的伤处相符,骨折的形成原因,以及肇事方倒车时的视觉盲区、雷达感应盲区等理由,说服了法官,再说一般人也没有这么狠,自残后栽赃他人。而如果是自己意外致伤,如摔伤,那么也是头部、上肢等受伤的可能大,因为这两处位置重心高,一般不会膝盖骨折。总之呢,通过我从逻辑上的分析,法官最终还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你是否学过两天法律?感觉懂点儿,但也没有学到位,呵呵,个人猜测,没有恶意。

追问:

您不愧是一位高明的律师,我现在对有知识、有能力的人非常崇拜,对于您解决问题、知难而上的作风深表敬佩!您说的这些就是高度盖然性了,我现在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事实和责任外,就是当时受伤部位的笔录和后来去医院诊断检查的部位一致的证明,请问,这一部位证明可以认定是高度盖然性吗?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两者是否已经从高度盖然性证明了因果关系?

回复时间: 2016-08-27 19:19
需结合案情分析
回复时间: 2016-08-27 19:20
您好,要结合案情分析?
回复时间: 2016-08-27 19:27
需要结合案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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