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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身份置换金问题

陕西-渭南 08-29 14:32  悬赏 0  发布者:zuiri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以前是国有企业身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8部门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身份置换金是由原国有职工身份置换为合同制员工身份企业给予的经济补偿款,企业改制后身份置换金被改制后的企业占用,到法院诉讼,法院为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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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8-29 17:02
建议直接向法院查询不予受理的理由。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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