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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恶意拖欠半年押金和房租,合同没有结束,我是否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我要负法律责任吗?

山西-太原 02-23 02:24  悬赏 0  发布者:木一翀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们鉴的是一年的租房合同,承租人由两次在要求的时间前分别付清租金。承租人已付清前半年租金7000元,但有违约一直恶意拖欠押金1000元及后半年租金6000元。但是现在我们还有半年的合同没有结束,我想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我这样做会违约负法律责任吗?我们签的合同里,并没有说承租人恶意拖欠押金,我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我该怎么办呢?如果承租人因为已经违约,我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需要负法律责任,这样的情况下,承租人不想搬走,怎么办?可以换锁吗,房内有承租人的东西又怎么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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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3 04:26
可以诉讼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2-23 07:36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2-23 09:06
根据《合同法》227条的规定,你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你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2-23 12:37
可以起诉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2-23 20:35
协商或者起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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