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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改造问题

浙江-杭州 02-23 20:40  悬赏 0  发布者:无言的拆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家有一老房子(房子为木头房子),房子的房产证是我爷爷的,我爷爷有三个儿子,房子四股分,三各儿子各一股,我爷爷跟我奶奶一股,现在我爷爷奶奶都去逝了,村里把这个房子拆了,另外两兄弟把房子的地基卖给村里,房子没有卖,(有协议)村里现在没经过我们三家的同意就把房子拆了(拆房子之前房子已经是危房)房子的木头跟房子都被村里拿走,房子的土地是村里收回还是归个人所有也没有说,培尝问题也没说,我们有找村长跟村书记,都没答复,现问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房子房产证我们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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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3 22:55
《土地管理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也就是说农村的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你所拥有的只是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在该宅基地上建起来的房屋所有权是归本人所有,房子的房产证是你爷爷的,如今老人都已不在人世,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就由你父亲三人共同继承,即共有。
    现在村里要进行宅基地改造对你们的房子拆迁,应当事先与你们协商将宅基地收回,而不是买回(你们把宅基地卖给村里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经过你们三家的同意就拆房子是不对的,村里收回宅基地的同时应当对你们的房子进行补偿,而不是对你们的宅基地进行补偿。
    这件事的最后结果是,宅基地由村里收回,村里应当对你们的房屋进行补偿。
    不知道我这样的回答,你可否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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