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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证杀人应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山东-临沂 02-23 22:31  悬赏 0  发布者:张连峰1 给我留言  回答:(2)
兹有山东沂水张连峰,我父亲与2008年12月3日被人杀害,在报警抓走后不到一个月无罪释放,没有开庭审理没有通知我们,就说精神分裂症无罪释放,不懂法律的我们对此感到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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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4 09:01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是时候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经鉴定确定。
追问:

那请问如何确认他不能辨认呢?他杀人的当时有他的女儿在场,他的女儿毫发未损而我的父亲却被他杀害,然后他被警察带走,不到一个月我们接到一张通知单。说他精神分裂症无罪释放。难道都不用开庭审理的吗?

回答:

经鉴定程序

回复时间: 2012-02-24 12:07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分裂症患者如果处于发病期,并且作案行为与精神疾病直接相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或者患者处于衰退期,精神活动不稳定或残余病态意识诱使,可能作出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这些情况下,便会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该患者就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还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必须是确实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实施并造成危害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能力。
    所以,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该人处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还是处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状态。该人被无罪释放时,公安机关应当向你们出示对该人的病理鉴定的结论才对。
    以上答复你如果认为满意,请采纳。
追问:

那请问如何确认他不能辨认呢?他杀人的当时有他的女儿在场,他的女儿毫发未损而我的父亲却被他杀害,然后他被警察带走,不到一个月我们接到一张通知单。说他精神分裂症无罪释放。难道都不用开庭审理的吗?

回答:

如何确认他不能辨认,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确认,也就是说,要对此人作精神病鉴定,并不是什么人说有就有、说无就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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