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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宣恩项目部又出人命事故 是巧合还是管理不当

上海 02-24 01:19  悬赏 0  发布者:工伤不赔 给我留言  回答:(0)
事故情况简介
    事故发生在2012年2月12日上午9时许。当时工地刚开工不久,工人将建筑用的钢管装上运输车的过程中车辆向边上的悬崖处移位。运输工张明益为了抢救钢管,即刻跳上车去打方向盘,瞬间被滑落的车辆弹下百米深的谷底,后脑勺撞裂,当场毙命,年仅40岁。家里留有年迈双亲、一个16岁正在来凤县就读高中的女儿,一个10岁的继子以及一个预计6月出生的遗腹子。
张明益为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宣恩县长潭河乡洗马坪村农民,土家族。自去年11月起在该工地上担任运输工作。目前,张明益已经落葬,公司方对死者的家属没有任何赔偿方面的表示。公司方项目负责人曾祥友和李斌称:张明益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公司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及现场介绍:
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主要承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二级、大(二)型水利水电项目及辅助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二级标准以下公路、110KV及以下送变电线路和同电压等级的变电站建筑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建设业务。
事故发生在该公司承接的宣恩县观音坪水电枢纽工程的预备工程——场坝公路工程上。该工程地处在白水河上,地处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白水村。该地区地势高峻,河床狭窄,水流湍急。施工现场为临时开凿的一条石路,路面狭窄不平,周围无任何围栏,下面、直接是百米悬崖。

疑点一:死亡工地,为何事故频发?是交通事故,还是安全事故?
根据了解,自白水河场坝公路2010年8月开工以来,事故频发。短短一年半时间内,已死亡4人。当地居民都传说,施工地的风水很差,是死亡工地,因此工地上的人员流动非常频繁。由于事故发生过于频繁,矛盾突出,现在工地上盛传要将开县公司和另一个公司的开发工程对调一下,通过技术处理缓解群众的不满。
张明益死亡后,公司方负责人曾祥友和李斌坚持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责任方为张明益本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也不会出具任何赔偿方案。
笔者发现,整个施工现场存在巨大安全隐患。
其一是现场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根据工地工人介绍,之前他们在工地没有硬性要求必须带安全帽,张明益出事时,头上没有带安全帽。工人在三四米的脚手架和悬崖上施工,也没有按规定系安全带,而脚手架下面不到两米的路面以外就是百丈悬崖。许多施工器械直接摆放在悬崖边上,连常年在山地行走的当地人也都觉得胆战心惊。

其二是现场管理非常混乱。
任何人,甚至刚会走路的孩童、身怀六甲的孕妇都可以随便进出。笔者随同家属进入工地现场时,现场没有任何人询问或阻拦,更没有人发放安全帽和现场陪同。而施工现场随时掉落碎石,非常容易砸到过往的工人或行人。所有照片都是在施工现场由笔者一行拍摄而得。
这些安全问题直接导致了张明益以及之前三起惨剧的发生。
那么,这起事故到底是不是交通事故呢?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谓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所谓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可见,这里的道路指的是公用的道路,而不包括厂区、小区、矿区、庭院的道路,更不能包括施工现场的道路。因此,这绝对不是一起交通事故。
事实上,张明益的死亡是一起典型的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而安全事故产生的原因则完全在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安全保护措施的义务。
我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适用。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从该工地的现场来看,“三同时”规定完全没有得到落实。
对于建筑施工现场,1956年国务院就通过了《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其中明确规定,其一,对从事高空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身体检查,不能使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和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从事高空作业。但是根据工人介绍,他们均是周围朋友亲戚介绍后来此地上班的,没有听说过什么劳动合同,就只是口头承诺一个月多少钱,觉得合适就开始工作了,更不要说什么身体检查,也没有任何的相关培训。其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指出,在施工现场周围和陡坎处所,应该用篱笆、木板或铁丝网等围设棚栏。从图片和视频中均可以看出,该施工现场在悬崖峭壁处所完全没有任何防护,这直接导致了张明益为了抢救公司财产跌落悬崖身亡。
因此,这场事故是一场明显的由施工单位的劳动保护不当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而并不是所谓的交通事故!

疑点二:租赁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张明益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事件发生后,家属在第一时间联络开县水电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宣恩项目部的负责人曾祥友和李斌。两个人在会谈中均表示,张明益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作为一起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在公司,因此不会出具赔偿方案。到目前为止,公司和家属尚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根据家属事后的了解,事实上,张明益生前曾与公司签订过一份特殊的租赁协议(见下)。该协议显示,公司方是向张明益租赁汽车,张明益是自己提供的给公司的设备管理操作工。公司与张明益之间是设备租赁关系,而并不是劳动关系,并由此拒绝认定工伤。

事实上,该协议存在着“偷天陷阱”,是将实际上的劳动关系概念偷换成了设备租赁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成立与否并不是根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什么样的合同来确定的。只要符合以下情形,劳动关系就自然成立: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周围同事的证明,张明益在工地上是运输建筑材料的,平时与大家同吃同住,采取同样的工作和作息时间,也服从负责人的管理,与其他人没有任何区别。出事的时候他抢救的钢管也是公司引流用的。而协议上所谓的“设备租赁费包含设备管理操作人员工资”更是体现了该合同本为劳动关系的实质。
事实上,公司与张明益签订这样一份租赁协议,用心是非常明显的。在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狭窄悬崖路段,车辆通行非常困难。因此运输工所承担的安全风险要远远高于其他劳动者。从这份协议的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到,用人单位方除了支付“设备租赁费”以外,本身没有任何责任。而作为“设备提供方”的张明益则要提供设备的安装、保管、使用以及所有的并负担全部安全责任。可见,用人单位就是在规避保障员工安全责任的前提下,精心设计了这样的一份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所谓租赁协议,从一开始公司就做好万一出现意外,即刻规避工伤赔付的风险。
这张租赁合同具有较大的普遍意义。在物流、运输等行业中,自己提供交通设备(如摩托车、电动车)运送货物的情况较为普遍,如果说这份荒唐的协议被认定是有效的话,那么,全国从事物流运输等行业的员工的安全和利益将得不到保障,《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将成为一纸空文。甚至说,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员工自备手提电脑工作,以租赁电脑并要求提供电脑设备操作员一名的名义规避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约束。

结语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全州拥有非常丰富的矿产、森林、水利、旅游资源,是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发生事故的宣恩县土家族苗族、侗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66.4%。在发生事故的白水河厂坝公路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中,70%以上均为少数民族。他们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水利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用人单位均没有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自身安全没有任何保障。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基本上就是通过不领尸体、在工地上哭闹、集体抗议等方式,“把事情搞大”,以此维护自己的利益。但是至于究竟一个人在工地上死了该陪多少,谁也说不清。虽然张明益的家属并没有采取这些当地惯常的方式向公司方施压,而是按照当地风俗办妥了后事,和平地与公司项目负责人谈判。然而,在赔付谈判非常不顺利、司法诉讼又要经历一个漫长等待过程的情况下,张明益的家属是否会回到集体抗争的老路来为自己家人讨回公道,目前还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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