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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契税问题

广东-韶关 08-31 20:34  悬赏 0  发布者:dyxing 给我留言  回答:(1)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我2014年1月8号买的首套房,属于预售房,2015年12月31日才交楼,至今还没拿到证。2014-1-8签的购房合同, 3月19日银行放的款,契税发票是3月25日,查了预告登记是3月27日,因为单价超了5100所以契税收3%,但是从3月1日起本地政策改为超过5400才收3%,我看网上有说不能按签合同日期计算,到底应该按那个日期为界限,能退回1.5%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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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02 20:02
能退回1.5%
追问:

我去地税局问他们说按合同日期,他们的依据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列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的规定,你购买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时间节点为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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