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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合同相关

 02-24 10:40  悬赏 25  发布者:猪OM猪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舟山 回答:(5)
我在一个公司做满5年,合同刚好到期,现在公司要解雇我,请问我可以得到什么赔偿,我没有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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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陕西-西安]
  • 高飞律师
  • 电话:18629037091
  • 149166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2月24日 10时42分
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应当支付你5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追问:

没有提前30天给予书面通知,请问具体在那个条例里有规定的

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

追问:

合同不在我手上,要怎么办呢?

回答:

那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双倍工资,那么,单位必然会提供合同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4 10:40
经济补偿金(5个月的工资)。
追问:

公司没有给我合同,我不知道具体合同时间,是不是有规定公司应该把合同给个人的?

回答:

个人应该有一份。

追问:

可是公司没给我

回复时间: 2012-02-24 10:41
五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2-24 10:43
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需要自2008年起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给一个月工资。
回复时间: 2012-02-24 11:01
三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因为:属于合同到期企业不续签的给与补偿,不是犯不犯错的问题!
注意:不是5个月工资补偿!!!
我的补充: 2012-02-24 11:01
最多三个半月工资!
追问:

怎么会啊,具体哪个条例?

回答: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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