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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冤假错案,再审申请被二审法院驳回该如何维权?

山东 09-03 08:23  悬赏 0  发布者:159660……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5年1月14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任吉梅在审理(2015)鲁民初字第84号“分家析产纠纷案”临退庭时才让被告出示的一份“房屋分析印契”,涉嫌串通造假。
(一).该“印契”的立契和房屋使用权转让时间是1987年4月7日,而从胶州市公安局三里河派出所查证的常住户口登记表和证明显示,原权利房人刘绪田早于1982年9月20日已去世。人已去世5年如何进行房屋转让?这种强加在死人名下的房屋转让之说,分明是借房屋转让之名,行掠夺他人房产之实的串通造假行为,而胶州法院的判决文书当依“事实”与“国法”为据,还是依“印章”和“造假印契”为据,在其一审判决书第5页第9-15行一系列瞒天过海的谎言中,胶州人民法院任吉梅蓄意掩盖被告夫妇炮制的“人鬼转让”的造假谎言,并依据被告这种十分荒诞的造假印契,以假当真公开实行强权掠夺,将原告的共有房屋强行判决给被告夫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第二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不经变更登记的使用权,所有权及他项权利的转移属于非法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该“印契”所填写的房屋转让①无双方当事人签署的转让合同和协议。②无房产主管部门的任何变更登记,任吉梅凭什么将原告的按份共有房屋判决给被告夫妇?岂不是在利用职权借印章之造假招牌帮助被告明抢明夺吗!
(三).扣压关键证据,判决书中造假。2015年4月15日在胶州法院二次开庭时,原告将涉案证据亲手提交给任吉梅后,直到退庭任吉梅即不组织举证,也不组织质证和认证,对原告提交的关键证据置之不理,只字不提。《证据规定》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据此规定显然是任吉梅故意而为之。且在判决书第5页第14至15行妄称“原告对该印契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这种欺世惑众的无耻谎言,岂不是在睁眼说瞎话吗!岂不是在掩盖事实真相公开在判决书中造假吗?
(四).名为走访调查,实为串通造假。从一审判决书第4页21行到第5页3行和第5页19行到第6页2行不难看出胶州法院任吉梅等人在走访调查时只走访询问了村会计崔病欣一人,并依据其虚假陈述作为本案的判决依据,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司法的三公原则,按法庭正常程序本案被调查的主体自当是涉案知情人。而胶州法院任吉梅等人完全避开当时分家的见证人抗美援朝老兵,中共党员,老村支书尤文田和当年分家的参与者对本案详情尽知的后任村支书,中共党员尤文平,以及参入当年分家的家庭成员,且无利害关系人刘素奎,刘素贞,刘学武,张启芬等分家在场人,而偏偏只走访当年分家时才年仅9岁的未成年孩子崔病欣呢?其目的和用心显然是涉有名为走访调查,实为串通造假,而且经查实,崔病欣,女,1968年10月13日出生,曾在本案庭审期间与被告宋桂香恶意串通,背着现村书记肖顺强冒用村委名义,私自为被告出具伪证。原告尚有村书记肖顺强的电话录音U盘等证据足以佐证。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同样口径驳回上诉。申请再审于二审法院立案,原告申请异地审理被二审截住并依原判决理由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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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03 09:06
你好,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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