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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北京 02-26 23:48  悬赏 0  发布者:扬凡启航 给我留言  回答:(8)
营业员在商场办理入职的入职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注明半年后报销.在职一年后调店再次办理入职,工作一个月,后提交辞职信,期间生病,有医院开具的病假声明。现在要离职公司说要我自己承担第二次的入职费用,原因是在第二间商场干的时间太短,请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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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2-27 08:24
不合法。
回复时间: 2012-02-27 08:40
您好!违法,协商不成,可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回复时间: 2012-02-27 08:41
不符合法律规定,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2-27 08:53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12-02-27 08:57
不符合法律规定,任何单位以工作的名义收取费用都是违法的,你可以要求单位立即退还缴纳的所谓入职费。
如果单位拒绝,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回复时间: 2012-02-27 09:35
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2-02-27 14:46
不合法,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回复时间: 2012-02-27 15:04
入职费不应由劳动者承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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