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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转让问题

江苏-镇江 02-29 18:41  悬赏 20  发布者:小腊梅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们30户人家在2009年分别向村委会购买宅基地一块,地价为20万元,当时村里给我们开了收据,上面盖了村委会的财务章,说手续过段时间给我们一起办,因为我们这儿很多村里都是这样,居民把钱交给村里,村里统一帮办手续,村里是以化解村积债务为由卖地,国土局默认了村里的做法,最早造房的人家都是由国土局、规划局放样的,到2010年8月上面查处此事,说我们是非法买卖,要我们交80万才帮我们办手续,我们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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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3-01 11:47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物权法》第155条及有关政策,有条件的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为法律所禁止。需具备的条件有:(一)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宅基地;(二)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四)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强调一点,以上条件应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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