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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舞蹈班学习跳舞,手臂肘关节骨折,校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黑龙江-牡丹江 09-06 19:28  悬赏 0  发布者:dailju…… 给我留言  回答:(3)
5周岁女孩在舞蹈班学习跳舞期间左手肘关节骨折,才用手法复位进行了治疗,45天拆开夹板发现手臂轻微内翻,让回家进行功能恢复,现在68天,手臂内翻变成了外翻,角度增大。学校之前只支付了医疗费。 我想问学校还应该支付什么费用,'校方说只要不影响功能,缺失肢体不算伤残,矫正费用他们不负责,如此情况应该去哪进行鉴定伤残,属于哪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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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9-06 19:32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6-09-06 19:54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追问:

因为是手法复位,没有住院,还是在家进行恢复,校方只拿了1000多块钱的医疗费。
还应该索要什么费用,还有就是手臂现在明显外翻走型,可是校方说肢体不缺失,不算伤残,能活动就行。如果要矫正,校方不承担

回复时间: 2016-09-06 20:12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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