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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纠纷!

内蒙古 03-04 18:36  悬赏 0  发布者:a85036……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8年我从开发商那里买啦一处楼房总价值为70000元我首付60000元,剩余10000元开发商给我开了一个证明,为我办理房产证后付清。倒了2011年9月也没办理了。后来我到法院起诉了开发商法院的人说他已下落不明,可是他的资质证明是使用永盛房地产的。我一起把他俩诉讼到了法院。民一庭找过我两次说已开发商下落不明为由,让我把所欠的10000元钱还给开发商或永盛房地产还有法院。我当时说款应该给开发商,后来我说开发商下落不明,庭长说交给永盛房地产或由法院强制执行,才能把证给你办了。法院判决书下来;     一、让我把10000元钱付给开发商二、由开发商和永盛房地产为我办理房产证,办证费用有我负担                                                                           有一张收据是开发商开的全部费用交清,上面写着房产证到位全部付清,法院说不作为证据。请问这样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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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5 08:57
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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