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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用于购房并付带条件是共同居住和作日常生活的报酬作以有偿赠与行吗?

广东-江门 03-05 20:14  悬赏 10  发布者:sony32…… 给我留言  回答:(2)
婚后.母亲岀资购房,产权写儿子个人名下,离婚后已把房子分割并要过户给女方,女方正在强制执行中,母亲对执行异议提起诉讼,现在母亲再与儿子重新一份书面协议,内容是与当时岀资说过这资金用于购房并付带条件是共同居住和作日常生活的报酬作以有偿赠与,可以到公证处做公证或做证明后作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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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5 20:24
这个房子本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为什么法院为分于女方呢
追问:

因1.当时在2011年5月份判下的.2.不服上诉时.但找不到几年前母亲岀资的单据.现在银行才通知找到了,但强制执行又要继续了?母亲打算以民事诉讼起诉女方,因女方无任何出资证据.但法院只以充当共同财产平分并要把男方个人名下房子过户给女方,现女方马上把户子一半价补偿款存入法院要法院尽快执行,现急死母亲了,不知如何诉讼.

回答:

申请再审,因为你确实有新的证据出现。尽快提起再审,拒绝执行,如果法院执行错误也会赔偿的。你向法院申明因出现新的证据要申请再审,这个判决绝对有错误。

追问:

请问!现在母亲和我在公正处公证了证明出资购房用于共同居住和只赠与我的证明,母亲只起诉女方一个人,我母亲作原告行吗?如开庭我可也到庭参议行吗?

回答:

新的婚姻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婚后父母出资购方,房产只登记于出资一方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该子女的个财产的。此公证证明无须出示都可以,只需出示你母亲的出资证明就可以。开庭你可以作为你母亲的代理人与你母亲一块出庭的

追问:

在2011年5月份判下的新的婚姻法解释2011年8月才实行,现在虽然还在进行强制执行,正因我母亲与我一直在居住,而我又只有一套户,不知现在还有什么条列可推反再审呢

回复时间: 2012-03-06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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