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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本人48岁驾驶两轮电动车搭乘小女儿由西向东行

湖南-长沙 09-10 13:37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交通事故认定书:本人48岁驾驶两轮电动车搭乘小女儿由西向东行驶,遇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本人因非机动车未让右方来车先行且违规载人,小型车驾驶机动车忽视安全,致使两车在十字路口发生了相撞,造成本人和小女儿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小型车主未保护现场。
    本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非机动车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项:(非机动车违规载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小型车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未保护事故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忽视行车安全),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本人由于`右肩关节脱位并大结节撕脱骨折`,已经就诊一个月零七天且医院没床位未住院,大女儿辞职从出事一直陪护至今,每周去医院复查一次。小女儿轻伤右手手肘部局部擦伤,在家修养,大约十天后康复。小型车主一共用了三千五左右。于今天(2016年9月6日)去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只赔10000给小型车主,小型车主只肯赔8000给我们,我们申请赔偿14000元,如果车主不肯赔偿,打官司有没有胜算?可以赔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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