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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

安徽-合肥 09-10 14:49  悬赏 25  发布者:shuxin…… 给我留言  回答:(4)
本人卖方于2016年8月3日与买方在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规定买房于9月10前完成交税和付款等所有事项,当日我收买方10万元定金,知道现在买方并没有完成任何一项房屋买卖事宜,卖方欠款没有到位,请问此时我能不能要求解除合同退换定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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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10 14:49
这是可以要求退回定金的
追问:

我是卖方 我需要退还买方的10万元定金!

回复时间: 2016-09-10 15:41
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6-09-10 14:50
需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
追问:

补充协议原文第四条如下:
乙方(买方)与甲方(卖方)达成共识,定于2016年9月10日之前,双方将该房屋应办理的交易手续办理结束,贷款手续除外

买方资金一直没有到位,除了当天我收到的10万定金。其余我一直在等买方资金到位,交税,还剩余房屋贷款(在合同已约定买方为我还房屋所剩贷款)等一切手续都没有办理,我给的时间是到9月10号,我觉得我现在不想卖给对方,请问能不能解除合同!

回复时间: 2016-09-10 16:35
定金为保障合同实现而缴纳,如因交付原因导致合同不能订立,定金不退。如因收取原因导致,定金双倍返还。详情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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