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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湖南-常德 03-07 15:06  悬赏 0  发布者:田君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其他员工签订两年期合同。现两年期合同已到并超过六个月,公司也未与他们续签合同,现公司已转让给其他人。我们可以以公司转让为由视为解除合同,要求旧股东给予经济补偿吗?经济赔偿怎么计算?无固定期与两年期有无不同?有什么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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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7 21:19
一般是工龄连续计算。
回复时间: 2012-03-08 08:34
不能以此认为已解除劳动合同;两年期劳动合同期满未签超过一年的,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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