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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居住使用权

北京 09-12 18:21  悬赏 0  发布者:wqfbai…… 给我留言  回答:(18)
我与前妻协议离婚,对双方共同房屋做如下约定:
房屋过户给女方, 男方对其中一间享有永久使用权。
过户后,女方拒绝男方居住使用,男方向法院起诉享有永久居住使用权,男方败诉。

法院判决如下:
根据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居住使用权不属于我国法律限定的物权权利类型。虽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男方可以使用一间,但双方均无权设立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
诉争房屋登记于女方,现男方以双方协议为依据, 要求确认对争议房屋享有物权意义的居住使用权。
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支持。

请问以上判决是否正确?是否有法律依据支持?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12 18:29
如果对判决存异议,可以上诉维权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9-12 18:32
您好,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6-09-12 18:41
二审上诉维权,详询来电微信
回复时间: 2016-09-12 22:36
你好!
1、法院判决有失公允,也不合法,建议你上诉。
2、物权法中对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四项权能可以依照民事自治原则让渡出去。
3、在你和前妻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你拥有其中一间房屋的使用权,且是无偿使用,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4、你和前妻关于居住使用权的约定,不是创设物权,二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约定的债权,应当有效。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23积分
回复时间: 2016-09-12 22:38
你好,经双方确认签字有效
回复时间: 2016-09-14 00:55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关于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是有效的。并且也在婚姻登记处备案的。
二、女方既然享有无权的,就有权占有.使用,受益,处分,把房子一间给您居住完全没有任何问题。
三、您可以继续上诉的,这个案子可以打一个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也可以按照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内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9-12 18:25
你好,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6-09-12 18:35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
回复时间: 2016-09-12 18:42
本人认为 协议有效。还是可以让与居住权的 都是真实的意思表示 法律不该干涉 

人家女方愿意让度物权的使用权 又没有违法。法律理应支持 

我认为判决欠妥。可以上诉 尽力纠正 还是有机会
回复时间: 2016-09-12 18:46
你好,有争议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6-09-12 19:15
法律理解和适用有歧义,可以上诉。
回复时间: 2016-09-12 19:17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回答如下:
1,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居住权,但这依旧是属于你的权利,不能以没有规定为由,就否认您的权利,就以此败诉
2,协议是双方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意思真实的情况下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
3,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上诉!且注意上诉的期限限制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回复时间: 2016-09-12 19:23
使用权不属于物权,诉讼请求不对
回复时间: 2016-09-12 21:02
1、判决肯定是错误的不合理的;2、你必须上诉;理由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你主张的实质就是“用益物权”,根据你们双方的离婚协议“你只对她所有权的一间房屋享有“用益物权”可以占用使用;3、当然这是我的理解,可能没有实际的判例,司法实践中肯定是由争议的,但是你应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力必须上诉;4、如果二审败诉,还是以此为由“驳回起诉”,你可以考虑以“长期无偿租赁使用一间房屋”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理由是你们《离婚协议》的实质“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共同财产分割其中一间房屋归你长期无偿租赁使用,这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应该保护。5、因为问题复杂,又属于特殊的新型的案件,建议你应该聘请专业律师帮助处理。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6-09-13 09:05
这个判决表面看与约定不服,但是正确的,有法律依据支持。
回复时间: 2016-09-13 11:16
您好,法院的判决没有错误,我国实行无权法定原则,居住使用权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权利类型,起诉要求居住权的肯定要被驳回,您败诉的原因是诉讼请求提的不对。您可以凭此协议搬入涉案房屋,如果您前妻阻扰,可以向法院起诉排除妨碍,这样您就可以实现居住权了。
我的补充: 2016-09-13 11:17
更正: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
回复时间: 2016-09-13 12:59
判决没有错误,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你请求的居住权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可以从其他方面起诉
回复时间: 2016-09-13 15:30
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30号颁布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住房对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该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予以帮助。该司法解释中提出有关“居住权”的规定。但是该司法解释中的居住权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离婚纠纷案件中夫妻离婚后的一方,并不适用于其它民事诉讼案件。你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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