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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及公证

上海 03-08 21:02  悬赏 0  发布者:lavend…… 给我留言  回答:(3)
房产证:外公、外婆(去世)
子女:大女儿,其他4个子女


外公外婆均在世时,曾去公正处公正了遗产,大致内容为:其中一方去世后,自己遗产归另一方所有,届时遗产将平均分给除大女儿外的其他4个子女。

(大女儿为外公与前妻所生,前期去世后,外公与外婆结为夫妻生了其他4个子女,由于大女儿在年轻时离开家乡后在那里定居,仅每年寄100元给外公,期间也很少回去探望外公,所以外公与外婆商定不分遗产分给大女儿)

后外婆去世,4个子女与外公商定在房产证上加名,去公证处询问,公证处给与的说法是,必须现将所有子女召集到一起,只有所有子女均表示同意将外婆的财产交友外公继承,并且外公要明确的告知大女儿她不继承任何遗产,之后才能办理公正,然后再办理房产加名。


1.请问公证处的说法是否正确?
2.倘若正确是否与外婆在世时办理的遗产公证有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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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08 21:02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追问:

只是想询问一下公证处的说法是否正确。再者,大女儿几乎并未尽到其赡养义务,外公主要由其他4个子女照顾,外公不是有权利分配他的财产吗?

回复时间: 2012-03-08 21:06
说法正确。现在办理公证是继承权公证,没有冲突。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3-08 21:08
你好,1、正确,2、没有冲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可诉讼维权,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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