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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同类别不同如何使用。

辽宁-沈阳 09-12 23:03  悬赏 0  发布者:shilei…… 给我留言  回答:(13)
各位大状,我注册了第十类商标“瘦瘦吧”(以下),与地44类“瘦吧”商标类似(被异议中),但是我主营的是和44类一样的,美容院,请问,但是第10类商标里的保健按摩器械,是在美容院里使用的,那么假设,如果我的同行第44类商标注册成功,那么我的第十类商标是否可以挂在实体店门头上,我的商标是“瘦瘦吧”(三个字),他申请的是“瘦吧”两个字。
我想在我的实体店门头使用“瘦瘦吧”请问是否构成侵权。
问题补充:
目前,“瘦吧”这个商标,谁也么有注册下来,只有一个“艾斯瘦吧”注册下来了44类。
我的第十类商标,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挂在门头上,并且不会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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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13 00:09
可以申请。
回复时间: 2016-09-13 13:04
你好!
1、“瘦吧”和“瘦瘦吧”属于相似商标,不同申请主体在同样商品上申请注册时,不会都得到批准,如果不存在其他侵权情况,一半先申请的会得到批准。
2、如果他人注册了“瘦吧”,你未得到允许挂门头使用“瘦瘦吧”,也属于侵权。如果你在不同商品上使用并得到了注册批准就不涉嫌侵权,但不能超范围使用。
3、你的申请被异议中,如果对方异议成立,你的申请就会被驳回,不会得到批准。
4、因此,你要积极应对异议,一旦申请被驳回,就要改换名字注册,如果能够证明你在先使用的,则不构成侵权,但只能在原使用范围使用。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9-14 00:19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您与对方都未依法享有(瘦吧)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你们在自己经营的商场内所使用“瘦吧”标识,因为双方都没有注册不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购入涉案被控侵权商品时已尽相当的注意义务,亦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不承担责任的。既不构成侵权的。
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可以做您的远程法律顾问
回复时间: 2016-09-13 03:28
你好!牌匾的名称和商标是两回事,但如果注册成功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2016-09-13 07:03
你好,可以申请。
回复时间: 2016-09-13 08:53
你好,你注册第十类商标“瘦瘦吧”获得通过,则你可以使用。
但如果同行第44类商标注册成功,你的第十类商标是否可以挂在实体店门头上展示,但要表明是保健按摩器械。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挂在门头上,并且不会构成侵权
我的补充: 2016-09-13 08:53
更正为:但如果同行第44类商标注册成功,你的第十类商标可以挂在实体店门头上展示,但要表明是保健按摩器械。
我的补充: 2016-09-13 09:41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挂在门头上,并且不会构成侵权,具体操作可与我联系。
回复时间: 2016-09-13 10:25
只要您的商标注册下来了在门头上使用是不会构成侵权的
回复时间: 2016-09-13 10:27
异议答辩意见可委托律师代书
回复时间: 2016-09-13 10:35
在核准的类别上使用,只要不侵犯别人在先权利都可以。
回复时间: 2016-09-13 11:34
注册商标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围之内的商品上使用,因此您的第十类商标“瘦瘦吧”需要在您的注册的第十类商品范围内使用。您如果要把您的第十类商标“瘦瘦吧”挂在门头上使用,要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如果只是单纯的把“瘦瘦吧”挂在门头上,可能会造成商标侵权。
回复时间: 2016-09-13 14:56
1、已经注册的商标,应该在自己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商品上及对商品的宣传上合法使用;2、你的“瘦瘦吧\'已经合法注册,只要在你生产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商标的医疗器械上使用宣传(包括在你生产或者经营的门头上宣传)都是合法的;3、关于在申请异议中的“瘦吧”,一是还没有批准注册,二是和你们是不同类的商品,三是你的商品使用注册在先,所以你怎么使用都不构成对他们的侵权;4、关于已经注册的第44类(医疗园艺)“艾斯瘦吧”和你们的商品商标不同类,你使用你商品商标,他们使用他们的商品商标,互不影响的;在天安门城楼上如果许可你们使用宣传,也不侵犯他们的商标权,所以我认为你们在情况下都可以挂在门头上(当然不能违背法律和城市管理的要求)。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6-09-13 15:51
驳回有问题,可以复审。
10类和44类是商品与服务,不可能类似。
回复时间: 2016-09-16 18:24
可以申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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