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朱建宇  李波  王远洋法律工作者  毕丽荣  
该问题已关闭

我们承认赡养,但赔偿金应该付多少

湖北-宜昌 02-05 20:27  悬赏 20  发布者:wangch…… 给我留言  回答:(1)
原告:边世珍,女,193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远安现洋坪镇左家坪村四组(王世亮母亲)。
被告:杨先菊,女,195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远安现洋坪镇左家坪村四组(王世亮之妻)。
被告:王传武,男,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远安现洋坪镇左家坪村四组(王世亮之子)。
被告:王芳,女,198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远安现洋坪镇左家坪村四组(王世亮之女)。
诉讼请求:
1, 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7年X3653元=25571除7=3653元
2, 要求依法分割王世亮的死亡赔偿金91347元。(四分之一)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长子王世亮2009年5月初到本村高**开办的粉石场务工,2009年5月10日晚在施工中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经当地基层组织召集并达成协议,由高**赔偿损失人民币9. 5万元。高**付的9.5万元全部由被告领取。原告多次找当地干部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部分赔偿金,但被告均声称此款原告无份,并拒绝给付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及部分赔偿金。
原告认为:死者王世亮是原告的儿子,被告杨先菊的丈夫,王传武和王芳的父亲,况且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高**所赔偿的费用应包括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在内。被告领取后拒绝给付原告应的部分,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此致
远安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边世诊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2-06 13:46
如有需要可以面询
维权热线15307156328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广西贵港
广西南宁
河南商丘
湖南长沙
山东聊城
山东淄博
北京朝阳区
湖北武汉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保定
人气:288554
广西 南宁
人气:21811
广西 柳州
人气:731602
河南 商丘
人气:5872
山东 菏泽
人气:248215
安徽 合肥
人气:28994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