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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之后能否追讨之前未签订合同的赔偿

广东-广州 11-07 20:54  悬赏 0  发布者:antyze……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是2006年11月1日入厂,至2008年10月10日前都未签合同,后人事部找我签合同,怕失去工作,我现在未找公司要求补偿。2008年10月10日人事部找我签合同,我当时就签了,我签的合同期限为二年,2008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0日,署名时签的时间为2008年10月10日。请问我这样还能要求赔偿吗?要求期限是多久?一年之内是怎样计算?如果可以都要什么证据?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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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1-07 21:01
2008年2月至10月的仍然可以主张。
回复时间: 2008-11-07 21:40
可要求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08-11-07 22:45
你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从06年就开始在公司工作,公司到08年10月10日才给你签订合同,那从08年起到签订合同之日这一部分,你可以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08-11-07 23:27
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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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8-11-08 08:50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只能要求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11月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08-11-19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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