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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的违法之处

 03-10 22:31  悬赏 0  发布者:司法违法 给我留言  回答:(1)
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的违法之处:
1、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包括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鉴定以及诉讼需要的会计、知识产权、建设工程、产品质量、海事、交通、电子数据等其他类鉴定。
本条款违反了全国人大的授权,根据全国人的决定,只有法医文检、声像图文三大类司法鉴定案件的鉴定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审批,请注意,只是登记审批,如律师法的规定一样,律师通过司法考试,符合律师法规定的条件,司法厅必须批准其执业,而现在司法行政机关不仅超出了全国人大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不予审批,同时,还想通过这样的条例对会计、工程、质量等案件指手画脚,明显违反了全国人大的决定。
2、第四章  司法鉴定程序,本章标题即违法,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涉及诉讼程序的法律法规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及颁布,省级人大无权对涉及诉讼程序制定法规。
3、同样第四章对重新鉴定进行了规定,也违反了立法法,因为重新鉴定的问题,早有民诉法及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的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条例违反了上位法。
以上只是简单指出几处,是不是违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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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12 10:41
可向当地人大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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