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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纠分

浙江-丽水 03-12 12:29  悬赏 0  发布者:奚海峰 给我留言  回答:(2)
田某和高某是某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2002年3月田、高二人又与李某合伙办了一个饮料厂,生产“清爽”牌饮料,与原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凉爽”牌饮料相差无几,口味、选料、工艺基本相同。同年6月,该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田某和高某另办饮料的行为,经董事会研究决定,罢免了田某和高某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田某和高某将在经营饮料厂期间所得收入20万元交给公司。田某和高某不同意,辩称:我厂的饮料“清爽”牌与股份公司的饮料“凉爽”牌毫不相干,我们第二职业劳动所得凭什么要交给公司。


我是被告方,请问,我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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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3-12 13:02
既已涉讼,就非小事。建议直接请律师提供帮助!
回复时间: 2012-03-12 18:45
直接与律师面谈为好。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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